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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热河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请示几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3-09-22
施行日期
1953-09-22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1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热河省滦平县人民法院请示几个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批复

(法行字第7090号 1953年9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东北分院:

本院接到热河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本年5月20日法民字第3号报告请示有关革命军人婚姻的八个问题。其中第一、四、六、七、八个问题均可参照本院与军委总政、内务部、司法部1953年6月15日发出的“关于多年无音讯之现役革命军人家属待遇及婚姻问题处理办法”联合指示及附件办理,不另复。现将余下来的几个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希考虑批复。

一、报告内第二第三两个问题,应根据他个人来信的线索再向其所属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或部队所在地之军区政治机关去信查询,如确系查找不到,可不按一般婚姻案件处理。

二、报告内第五个问题,根据所述情况,原则上是可以判离的,但仍应通过男方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征询男方对婚姻问题的意见,如男方坚决要求离婚,应准予离婚。同时对女方多作些耐心的说服工作,最好通过女方亲属或妇联协助打通其思想。并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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