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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6-05
施行日期
1995-06-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湘潭物资贸易中心与广东省湛江市海林

实业开发总公司房地产开发合同纠纷案指定管辖的通知

(1995年6月5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4]湘高经请字03号请示报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粤高法民[1995]1号函均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开发而产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指定本案由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将该案移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依法审理,公正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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