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建行长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质人住房中心的情况下,采取特种传票方式直接扣划存单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请示之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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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建行长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质人住房中心的情况下,采取特种传票方式直接扣划存单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请示之答复
(2008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对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建行长江支行在未通知出质人住房中心的情况下采取特种传票方式直接扣划存单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如无其他导致质押合同无效的因素,本案中建行省分行营业部和建行长江支行的兑付行为不构成侵权。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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