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请示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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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请示的答复
〔2008〕民三他字第12号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7]陕民三终字第68号《、关于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应当根据商品和服务之间是否存在特定的联系,以及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进行判断。至于你院请示案件中所涉及商品和服务是否类似,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结合网络游戏软件适用和网络游戏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具体情况,做出认定。
二、对于在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中约定俗成的扑克牌游戏名称,如果当事人不是将其作为区分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商标使用,只是将其作为反映该类游戏内容、特点等的游戏名称,可以认定为正当使用。你院请示将案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是否属于上述情况,请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做出认定。
200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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