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否实行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否实行集中管辖的请示的复函
(2012年10月29日 〔2012〕民四他字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2〕桂立民终字第1号《关于涉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否实行集中管辖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应由执行法院所在区域有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受理。你院请示报告中涉及的案件应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此复
附: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是否实行集中管辖的请示
(2012年5月8日 〔2012〕桂立民终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院在审理上诉人覃巍因与被上诉人林金川管辖权异议一案中,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涉及司法解释适用问题,为慎重起见,特请示如下:
一、基本案情
覃巍与周胜喜、叶玉顺、南宁市安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柳州分公司、南宁市安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柳南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作出(2009)南民初(一)字第1696号民事裁定,查封安达公司柳州分公司存放在中铁二十五局仓库D3内的“香满园”食用油3328件。林金川(香港居民,现住香港北角渣华道)于2011年2月24日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07、2008、2009年与安达公司签订三份借款协议,存放在中铁二十五局仓库D3号内的“香满园”食用油3328件系借款协议质押货物,2009年又与安达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以上述货物受偿,因此,要求柳南区人民法院解除查封,返还财产。柳南区人民法院作出 (2011)南执异字第3号执行裁定,驳回了林金川的执行异议,并查明查封的食用油已变卖,得款70万元存于柳南区法院。林金川遂于2011年6月2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覃巍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本案应由执行法院即柳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原审法院裁定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金川系香港居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桂高法(2008)70号文规定,本案应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且该院系执行法院的上级法院,不属规定所指的“执行法院之外的其他法院”,遂作出(2011)柳市民二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驳回覃巍管辖权异议。覃巍以一审异议相同的理由向我院上诉。
三、我院的处理意见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本案的适用法律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冲突: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与涉外民商事案件管辖规定的司法解释冲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则本案应由柳南区法院受理。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涉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当事人的民商事纠纷案件的管辖,参照本规定处理”,则被上诉人林金川系香港居民,原审法院作为中级法院可依法受理本案。因此,涉外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在确定管辖法院时,可能出现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冲突。
2.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和普通的民商事案件案由确定冲突。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十部分规定的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而就民事法律关系性质而言,属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部分物权确认纠纷。如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与民商事案件分成不同类型,确定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则不同。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与《民事诉讼法》①第三十九条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案外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提起诉讼的,由执行法院管辖”的规定,是很明确的,不存在执行法院以外的其他法院可以管辖情形,而《民事诉讼法》②第三十九条规定,上级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法律依据不同,则管辖法院可能不同。
我院审判委员会一致意见:涉外案件的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管辖法院,不宜强调一律由执行法院管辖或一律参照涉外民商事案件进行集中管辖,本案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是:最高人民法院执行程序与涉外管辖规定的司法解释虽然施行时间有先后,但从效力上来说,都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没有规定施行在后的司法解释优于在前的司法解释;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来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一项案由单列,明确归类为“适用特殊程序”,将其作为特殊诉讼类型的案件而有别于普通民商事案件的意图是明显的,按照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精神,本案应该适用执行程序的司法解释,但涉外管辖规定也都是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同样不存在优先适用问题;司法解释是根据法律和审判实际制定的,当司法解释与民诉法相冲突时,应适用民诉法规定,柳南区人民法院作为本案的执行法院有权管辖本案,但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也有权管辖本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本案,本案又确系涉港案件,根据本案具体情况,本案由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宜。
以上意见妥否,请予批复。
①②2012年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