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8-03-07
施行日期
2018-03-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4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关执法机关对刑事裁判未予处理的不属于罪犯本人的

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能否作出行政处理的答复

〔2015〕行他字第10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对海关总署署侦[2001]9号和署辑发[2013]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对不属于罪犯本人所有但被用于走私的运输工具没有作出处理的,海关执法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此复。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