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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公布日期
1997-01-20
施行日期
1997-01-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61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法院冻结财产的户名与账号不符

银行能否自行解冻的请示的答复

1997年1月20日 法经〔1997〕32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研〔1996〕6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对财产采取冻结措施,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的职权,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加以妨碍。人民法院在完成对财产冻结手续后,银行如发现被冻结的户名与账号不符时,应主动向法院提出存在的问题,由法院更正,而不能自行解冻;如因自行解冻不当造成损失,应视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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