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嫚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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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汪小嫚诉工商银行
长沙县支行赔偿案如何处理的复函
(1993年5月3日 [92]民他字第29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湘法民申字第2号《关于汪小嫚诉工商银行长沙县支行赔偿存款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院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第一种意见,即由于长沙县支行在办理提前支取汪小嫚存款时,没有按规定核对取款人的身份证件,该行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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