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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妍与中国银行辽宁分行股票及侵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0-04-17
施行日期
2000-04-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杜妍与中国银行辽宁分行股票及侵权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0年4月17日 [2000]经他字第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原所属的沈阳证券交易经营部为客户在股票交易中提供融资借款并收取高额利息,是违反我国金融和股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融资借款与客户买卖股票属不同的法律关系,借款行为无效并不影响客户股票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证券经营部未经客户同意,强行平仓,造成客户资金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客户透支进行股票交易,在股市持续下跌的情况下,可能将交易风险转移到证券经营部,其拒绝接受证券经营部平仓还款的通知,也有过错。因此,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对造成的损失均有过错,主要过错在证券经营部。

赔偿数额可为客户持有的股票买入价与证券经营部平仓市卖出价之间的差价总额,及该笔资金自卖出之日起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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