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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桦有限公司(香港)诉辽宁物产集团总公司营口贸易部、盖州市宏达物资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0-09
施行日期
1996-10-0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桦有限公司(香港)诉辽宁物产集团总公司营口贸易部、

盖州市宏达物资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6年10月9日 法函[1996]158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辽审监立请字第1号“关于明桦有限公司(香港)诉辽宁物产集团总公司营口贸易部、盖州市宏达物资公司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该案当事人签订的合约第16条虽为仲裁条款,但并未约定进行仲裁,而是协议法院管辖。因该协议管辖违反民事诉讼法第244条之规定,应确认无效。此案可由你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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