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9-10-19
施行日期
1959-10-1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0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刑期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25号 1959年10月19日)

浙江、湖北、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们请示关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刑期从何日起算问题,我们同意浙江、湖北省院的意见,即减刑后的新刑期应从减刑确定之时起算,减刑以前关押日期不予折抵。

关于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再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其新刑期同样从减为有期徒刑确定之日起算。

过去减过刑的案件已经按旧规定计算刑期的,一般不再变动。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