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有关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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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7〕执他字第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新疆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宝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对有关法律问题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已经查封的财产又被仲裁裁决确权给案外人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如果认定当事人恶意串通进行仲裁裁决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妨害执行秩序,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将该裁决视为有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而裁定不予执行。同时,还应将此种行为视为妨害人民法院执行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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