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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该院辖区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12-15
施行日期
2010-12-1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6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该院辖区五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0年12月15日 [2010]民四他字第79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辽高法[2010]230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授权你院指定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振兴区人民法院、元宝区人民法院、振安区人民法院、东港市人民法院、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额较小、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边境地区涉外、涉港澳台一审民商事案件。有关二审案件由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该院辖区五个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有关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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