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7-16
施行日期
2010-07-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0年7月16日 [2010]民四他字第42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0]173号《关于请求指定杭州市滨江区等基层法院为审理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第一审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和温岭市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各自上诉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上述基层人民法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有关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