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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西省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9-10
施行日期
2007-09-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1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江西省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民四他字[2007]第30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2007]67号《关于增加涉外民商事诉讼案件管辖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抚州市、九江市、景德镇市、宜春市、上饶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7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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