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4-24
施行日期
2007-04-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7年4月24日 [2007]民四他字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7] 88号《关于授权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