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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2-29
施行日期
2008-02-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0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08年2月29日 [2008]民四他字第1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2008] 3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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