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5-06-29
施行日期
2015-06-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6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湖里区

人民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2015年6月29日)

〔2015〕民四他字第14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闽高法[2015]177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报请批准自贸区法庭所在基层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加强人民法院支持保障自贸区建设,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指定平潭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指定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及所在自贸区片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民商事案件;

三、指定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管辖所在自贸区片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你院应指导上述法院加强自贸区法庭建设,配备专业审判力量,加强人员培训工作。

此复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