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四川省乐山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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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四川省乐山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民四他字[2005]第20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2005]137号《关于请求指定我省乐山市中院、绵阳市中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报告》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乐山市、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5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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