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等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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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指定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思茅市、保山市、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批复
(民四他字[2005]第24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5]20号《关于报请指定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怒江傈僳族自治州、思茅市、保山市、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上述八个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区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此复。
2005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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