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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8-20
施行日期
2001-08-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4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法函〔2001〕46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立函字第10号《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立案庭承担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诉讼保全、庭前证据交换等庭前程序性工作的,向审判庭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可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七条“立案机构应当在决定立案的三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规定的限制,但第一审案件移送案卷材料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日,第二审案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立案庭未承担上述程序性工作的,仍应执行《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

200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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