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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3-10-17
施行日期
2003-11-2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74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房地产管理机关能否撤销错误的

注销抵押登记行为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3〕17号

(2003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3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3年11月20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首长机电设备贸易(香港)有限公司不服柳州市房产局注销抵押登记、吊销〔1997〕柳房他证字第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并要求发还0410号房屋他项权证上诉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房地产管理机关可以撤销错误的注销抵押登记行为。

此复。

2003年11月17日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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