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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铁路局申请执行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债侵权纠纷的请示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2-06
施行日期
2007-02-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6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成都铁路局申请执行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债侵权纠纷的请示答复

〔2006〕执他字第19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6〕川执请字第8号有关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托管是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于严重违法违规经营,危害证券市场稳定,损害投资者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证券公司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理措施,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国家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对托管人、被托管人、托管事项等相关问题所作出的《托管公告》是行政管理行为的一部分。行政托管决定及《托管公告》发布,都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执行行为,不论该执行行为是在《托管公告》发布之前或之后实施的,均不受其影响。

我院关于“三暂缓”通知中明文规定,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故该通知不适用其施行之前已执行完毕的案件。

此复。

2007年2月6日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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