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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公布日期
2005-07-26
施行日期
2005-08-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70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1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

离婚证明书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5〕8号

(2005年7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9次会议通过 2005年7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报送的粤高法民一他字〔2004〕9号“关于当事人申请承认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持澳大利亚法院出具的离婚证明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和第二百六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承认或者不予承认的裁定。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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