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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废止
公布日期
2002-06-20
施行日期
2002-06-2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57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2〕16号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25次会议通过 2002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02年6月27日起施行)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沪高法〔2001〕14号《关于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理解与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二、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五、本批复第一条至第三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四条自公布之日起6个月后施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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