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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公私合营清产核资折价入股的房屋属国家所有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2-07-31
施行日期
1992-07-3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公私合营清产

核资折价入股的房屋属国家所有的复函

(1992年7月31日 [1992]民他字第21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2年4月15日[1991]民监字第76号《关于大连中药厂与周淑清房屋产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

经我们研究认为:1956年公私合营时,瑞生药房依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对房屋及其他低值易耗品,经过清产核资已折价入股;私房代表人张锡九(周淑清的丈夫)领取了股息,并为其女儿安排了工作。公私合营后,大连中药厂将诉争房屋纳入国有固定资产管理使用至今,并一直交纳房地产税。据此,我们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意见,即诉争房屋已公私合营,产权属国家所有,由大连中药厂管理使用。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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