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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东宁县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1-03-25
施行日期
2011-03-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9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授权指定东宁县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2011年3月25日 〔2011〕民四他字第11号)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黑高法〔2011〕63号《关于授权指定东宁县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边境地区涉外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东宁、同江、密山、虎林、抚远、饶河、萝北7个市县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各自辖区内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上述7个市县的基层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的合议庭,负责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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