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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5-31
施行日期
2010-05-3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3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申请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2010年5月31日 [2010]民四他字第35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10]229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申请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商事纠纷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二条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授权你院指定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上诉案件由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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