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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5-17
施行日期
2010-05-1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3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

指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请示》的批复

(2010年5月17日 [2010]民四他字第2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桂高法正[2010]15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第三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精神,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辖区内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庭或合议庭,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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