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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49-12-13
施行日期
1949-12-1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0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天津《进步日报》转来读者李素贞询问诉讼问题的函

(法编字69号 1949年12月13日)

进步日报社会服务部:

你处转来读者李素贞先生函询诉讼程序,归纳起来有三个问题:一、不服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二级审判机关为哪一个?二、原华北人民法院

判决案件可否再上诉于最高人民法院?三、人民应向谁询问关于诉讼常识及其他疑难问题并获得解答和指导。兹分别答复如下:

一、京、津及其他中央人民政府直属市第二审上诉机关正在拟议中,在未正式设立之前,天津市人民法院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可于上诉期间内暂向原审法院声明上诉,原审法院当检卷移送上级法院。

二、在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的同时,华北人民法院即宣告结束。原华北地区人民法院为当时华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凡其判决之民、刑事诉讼案件即为终审判决,不能再行上诉。但如发现确实的证据或新事实证明原判决错误的,当事人得向第二审审判机关提起再审之诉,在京、津两市未设第二审审判机关以前,得向原市法院提起。

三、人民对诉讼常识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询问,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当地人民法院对此种询问,应以最负责的态度,迅速而切实地给予答复。

目前诉讼法尚未制定,故这一解答,请以贵报名义发表为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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