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4-25
施行日期
2008-04-2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请示的批复

(2008年4月25日 [2008]民三他字第2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云高法报[2007]102号《关于对处方药是否可以作出知名商品认定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知名商品适用于包括处方药在内的药品。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认定涉案药品是否构成知名商品。

此复以及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