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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05-06
施行日期
1996-05-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2 字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地下热水的属性

及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1996年5月6日 〔1996〕法行字第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闽行他字第4号《关于地下热水的属性及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并征求国务院法制局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地下热水(25℃以上)属于地热资源,具有矿产资源和水资源的双重属性。对地下热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但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热水(25℃以上)的开采登记手续时,应当附具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此复。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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