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
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
(2010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50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遵义县中山中学被终止后人民法院如何受理“组织清算”的请示》〔(2010)黔高研请字第1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组织民办学校破产清算,参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顺序清偿。
同一法规的其他版本(1)
- 2010-12-29(公布 2010-12-29) 已被修改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