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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3-02-03
施行日期
2013-02-03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批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的批复

(2013年2月3日 (2013)民四他字第11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高法[2013]7号《关于批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请示》收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涉外商事案件诉讼管辖工作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指定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地域管辖范围由你院确定。

为切实保障审判质量,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设立专门审判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审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你院应将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从事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理工作的审判人员名单报送本院,以便本院组织有关业务培训。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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