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问题的批复
(1957年3月16日)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2月28日法办字第99号关于对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可否判处“劳动教养”以及“劳动教养”是否有期限的请示已收悉。你院认为,人民法院不能判处“劳动教养”,应依法判处管制。我们同意这个意见。至于判处管制的最高期限,在国家尚未另有规定以前,应仍按“管制反革命分子暂行办法”第6条“管制期限定为三年以下”的规定执行。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