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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已被修改
公布日期
2010-12-27
施行日期
2011-01-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60 字 · 共 3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公 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4月2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0年1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0〕19号

(2010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6次会议通过 2010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准确适用法律,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应当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中选择适用法律的规则,确定适用台湾地区民事法律的,人民法院予以适用。

第二条 台湾地区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参与民事诉讼,与大陆当事人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其合法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三条 根据本规定确定适用有关法律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适用。

法规正文取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flk.npc.gov.cn)官方发布文本的本地镜像, 按原样呈现、未作改写。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库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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