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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1-12-01
施行日期
1951-12-01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8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无法传讯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51年12月1日)

最高法院西南分院:

你院法民字第3523号请示关于婚姻案件被告现住国外或台湾待解放地区(指一般人民)无法传讯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本院曾转请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解答,现已得函复称:“关于该项问题前经中央人民政府司法部与法制委员会及华侨事务委员会共同研究后于一九五一年三月六日对华东司法部曾有批复……希即参酌办理”。

关于被告为现住台湾待解放地区的一般人民离婚问题,我们认为也应由法院从实际情况作适当的处理,如被告留在台湾,查无政治上的关系,仅因交通障碍不能即归,又不能由原告确认其有正当理由不堪再行同居者,可即说服原告撤回或迳以判驳其诉;在说服无效并不能迳予驳回时,亦适用公示程序宽定期限命原告将公示原文登报,使被告有应诉或提出书面答复的机会,俟逾期后再依调查研究的结果酌为缺席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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