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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1-08-07
施行日期
2001-08-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86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

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的复函

(2001年8月7日 [2001]民四他字第29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00年8月15日沪高法〔2000〕485号《关于如何确定涉港澳台当事人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期限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在内地法院起诉、应诉或者上诉时,需要履行一定的认证、公证或者转递手续,人民法院的司法文书目前尚无法采用与内地当事人完全相同的方式对港澳台当事人送达。因此,对港澳台当事人在内地诉讼时的公告送达期限和答辩、上诉的期限,应参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编的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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