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本站法条索引:
按条文查看「哪些指南讲到了这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
(1998年7月6日 法明传[1998]198号)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7)169号《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