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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7-04-16
施行日期
2007-04-1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74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问题的答复

(2007年4月16日 法[2007]62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法官法>第十七条“原任职法院”等问题如何理解的请示》(沪高法[2006]3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任职法院”,包括该法官曾经担任过审判职务的所有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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