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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4-12-28
施行日期
1954-12-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9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复函

(法行字第10482号 1954年12月28日)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10月15日发办区(54)字第3893/606号关于外侨继承中国人遗产(不动产)问题的函及附件收悉。经研究我们同意哈尔滨市外事处对张经堂遗产的处理意见,遗产中不动产部分由其妻及两子(中国人)继承,对井上久代(日本籍),根据其生活需要,由不动产继承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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