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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04-29
施行日期
1957-04-29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50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问题的批复

(法研字第7995号 1957年4月29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本年1月28日[57]法研字第1号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已收悉。我们同意你院来文所提意见,即:祠堂房产的产权不宜确定为一人所有,也不宜收归国有,而应指定适当人代管。

附: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祠堂产权的请示

((57)法研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兹接保定市人民法院(56)院字第11号函,张玉山之父于七七事变时代理其家族将张家祠堂(座落在保定市黄花馆街)租与赵海江开设旅店,现在为该祠堂房租争让的同时,张玉山又要求确定产权;经在河北日报公告后,在公告期间,并无任何人提出产权争议。拟将该祠堂产权确定为张玉山所有,或收归国有。经我们研究认为,张玉山所要求的产权,既是张家祠堂,系其父于“七七”事变代其家祖租与赵海江,在与赵海江为该祠堂房租争议时,要求确定产权,虽经保定市人民法院在河北日报公告,在公告期间无人提出产权争议,但由于公告面的所限,很难使分散的张族都能见到。因此,我们的意见,不宜确定为一人的产权;同时该财产又不是无主财产,亦不宜收归国有,仍由张玉山代管较好。

未知是否妥当,请指示。

1957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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