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规原文库 › 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62-09-28
施行日期
1962-09-28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32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房屋典当期满后逾期十年未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的批复

(法研字第69号 1962年9月28日)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一九六二年九月十一日(62)市法行字第22号请示已收阅。房屋典当期满后超逾十年未回赎,出典人及其继承人下落不明的案件,在没有新的规定前,仍按前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司法部一九五二年七月三十一日(52)财农字第103号关于同意西南财政部规定的房地产典期满后超逾十年未经回赎得申请产权登记的意见的联合通令处理。

时效性、施行日期等字段以官方发布为准;如本页与官方发布不一致,以官方发布为准。
遇到类似问题?在线问一问
智能助手即时解答,需要时由 赵跃律师 本人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