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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57-12-26
施行日期
1957-12-2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01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是否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复函

(法研字第23499号 1957年12月26日)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7〕院办字第0179号报告收悉。剥夺政治权利应看犯罪性质和情节轻重而定。作为专政对象的坏分子犯罪,情节轻微,处刑较轻的,可以不剥夺政治权利。

附: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坏分子犯罪是否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的报告

((57)院办字第0179号)

最高人民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1957年8月29日院行字第47号报告请示对坏分子犯罪是否可以剥夺其政治权利问题,经我院研究:认为坏分子是专政的对象,他们如果犯了罪,一般应剥夺其政治权利,但对某些犯罪情节较轻微的坏分子,是否也剥夺政治权利,请予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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