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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的通知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7-06-05
施行日期
2017-06-05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81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全国部分法院开展“三项规程”试点的通知

法〔2017〕173号

一、试点法院

确定河北省廊坊市、山西省太原市、吉林省松原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上海市(二中院)、江苏省宿迁市、浙江省湖州市、台州市、福建省泉州市、江西省上饶市、山东省淄博市、湖北省黄石市、广东省广州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等17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开展试点工作。同时,由该17个中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分别确定工作基础好的1至2个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一并开展试点工作。

二、试点任务和要求

(一)试点任务

2017年6月至9月,各试点法院选取10件以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全面试行“三项规程”,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提出修改完善“三项规程”的意见建议。

(二)试点要求

试点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要尽快成立本院和试点法院负责人等参加的试点工作小组,认真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组织试点法院刑事法官认真学习中央改革文件和“三项规程”,全面深入推进试点工作。2017年6月16日前,试点高级人民法院要将试点方案和试点法院联络人员名单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各试点法院接到通知后要结合本院实际,选取具有试点意义的案件开展试点工作。根据案件情况,可单独或一并适用“三项规程”,保证每项规程有10件以上的试点案件。对试点案件要做到一案一总结,制作试点案件分析报告,全面总结“三项规程”试点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修改建议。试点案件庭审过程要全程录音录像。

试点工作结束后,各试点法院要在高级人民法院指导下,全面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形成系统的试点总结报告,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定后,连同各个试点案件分析报告和典型案件庭审录音录像一并报送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最高人民法院将适时开展试点情况督查。各试点法院在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法院,重大问题要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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