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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6-10-10
施行日期
1996-10-10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207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的复函

(1996年10月10日 [1996]经他字第26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6]川高法经一请字第13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合资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并不存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6条的规定,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受理该案。你院请示报告中的意见是正确的。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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