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金建贸易公司诉四川省金堂县建筑工程联合公司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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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四川省金建贸易公司诉四川省金堂县建筑工程联合公司
购销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管辖问题的复函
(1992年1月28日 法函[1992]13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藏法[1991]经请字第15号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本案原告四川省金建贸易公司、被告四川省金堂县建筑工程联合公司清理小组分别位于成都市所辖的锦江区(原东城区)和金堂县,原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了保全措施,查封的财产位于成都市所辖的温江县。为便利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指定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有关的人民法院管辖。请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酌情确定管辖法院。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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