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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函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1995-07-06
施行日期
1995-07-06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378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

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权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函

(1995年7月6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5年3月27日关于吴冠中诉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上海朵云轩、香港永成古玩拍卖有限公司不听劝阻,执意拍卖假冒他人署名美术作品的行为,属于严重的侵权行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七)项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因此,同意你院提出的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两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民事责任的意见。赔偿损失的范围和数额,应根据原告因侵权行为受到的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的全部实际损失,以及本案的综合情况予以确定。对被告的侵权行为还应当予以民事制裁。赔偿的数额和民事制裁的具体方式由你院研究决定。

以上意见,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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