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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的批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10-07-07
施行日期
2010-07-07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42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福建省部分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的批复

(2010年7月7日 法函〔2010〕51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请求批准我省部分人民法院试行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请示》(闽高法〔2010〕255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第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和《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的有关精神,同意在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及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请你院和有关试点法院及时制定并组织实施好试点工作方案,注意工作协调,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和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制和工作机制,努力优化审判资源配置。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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