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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答复

效力级别
司法解释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公布日期
2008-09-24
施行日期
2008-09-24
制定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
篇幅
全文约 185 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的答复

(2008年9月24日 法函[2008]8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2008]225号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苏州)调研基地”。

请严格规范调研基地名称的使用,不断完善工作方案,切实为相关知识产权审判调研工作提供保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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